州立公司委員會 (SCC) 擁有對公用事業、保險、州特許金融機構、證券、零售特許經營和鐵路的監管權。它是州的中央檔案室,負責公司、有限合夥、有限責任公司和及統一商業法規留置權的登記。SCC 是州政府的獨立分支,擁有被授予的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權力。它作為記錄法院運作,並在需要時舉行正式聽證會。SCC 的決定只能上訴至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。
1902 年根據《維吉尼亞州憲法》創立的 SCC 於 1903 年 3 月開始運作。它最初成立是為了監管維吉尼亞州的鐵路、電話和電報行業。維吉尼亞州議會自此擴大了其監管權限。
SCC 的權力範圍,包括從發佈規則和法規到設定大型投資者擁有的公用事業收費率,均由州憲法和州法律界定。SCC 的三位委員由州議會選舉產生,任期為六年。委員為全職,負責主導 SCC 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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